两国火灾事后处理的差异

两国火灾事后处理的差异

心忙杂文2025-06-02 10:15:48
火灾是给人类带来具大灾难的恶魔,一旦发生火灾后,往往会给人们造成巨大的精神和物质伤害。所以,人们在火灾后会针对产生火灾的各种因素,积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以避免火灾的再次发生,或者把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火灾是给人类带来具大灾难的恶魔,一旦发生火灾后,往往会给人们造成巨大的精神和物质伤害。所以,人们在火灾后会针对产生火灾的各种因素,积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以避免火灾的再次发生,或者把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最近看了一则美国在90年前发生的一场火灾及事后处理措施,觉得与我们在处理火灾后的处理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一些地方很值的我们去学习和探讨。
那是在1911年3月15日,纽约埃克斯大楼8楼的三角女式制衣公司起火,死146人。事发后,《纽约时报》和其他新闻媒体对此作了详尽的报道,纽约市领导主动承担了责任,人们的负罪感和责任感很快落实为一条条具体措施,对造成事故的所有不利因素加以整改后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全国执行,把火灾的防范工作纳入了法治管理。这种处理结果是保证了全国近100年没发生大的火灾。
反观我们对火灾后的处理,却是让人有种说不出的味道。2000年3月19日,河南省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起火,死72人。事发后,消防部门认真查找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在全国通报。其中消防通道保证畅通,公共场所的消防拴、灭火器应配备齐全并处于完好状态,等这些措施应该说是有针对性的,也是有效的。焦作大火的教训本应该引起各地的重视,引以为戒,把焦作火灾后提出的措施落到实处,防患与未然。然而在事隔9个月后的洛阳东都商厦也发生了大火,死309人。洛阳惨案与焦作大火原因如出一辙,而且才事隔9个多月,洛阳为什么没从焦作惨案中吸取教训呢?假如洛阳在焦作大火之后能迅速加以整改,假如消防部门对不安全因素可以进行查处,并强令进行整改,洛阳的惨案是不是可以避免呢?
相对于美国对火灾事后的处理和人们对火灾造成人员死伤的负罪感,以及在立法方面,在对火灾事后的重视程度,在落实整改措施方面,我们确实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很不到位,我们的安全防范措施执行起来阻力重重,我们的一些人对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是十分漠视的,更突出的一点是我们很难在立法层面上对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立法,由此导致我们在安全防范措施方面无法有效落实,消防部门对违章违规行为,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的地方很难进行有效管理,对不执行不落实的部门和人员束手无策,无可奈何,结果只能是安全事故不断发生,这样的结果,已不能用深刻来形容了。
一个健康的社会,可以做到整个社会制定契约,以此对违法违章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我们在消防工作中立法,消防部门可以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不执行安全防范措施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惩治,这样安全防范措施就可以有效实施,安全消防工作可步入法制规道。不如此,我们只能望火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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